保亭县人民医院病案复印须知
发布时间:2021/3/3 17:10:00
根据卫生部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要求,复印病案资料必须于患者出院7天后(节假期顺延),申请人持以下证明资料到病案室复印。
一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:
1.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2.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;
3.患者为未成年人的(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孩子在一起的户口薄)。
二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提供:
1.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2.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;
3.委托书(包括委托内容、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签名、 印章或手印,日期等)。
三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提供:
1.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2.患者死亡证明、户口薄及其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;
3.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四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提供:
1.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;
2.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;
3.死亡患者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;
4.申请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五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,应提供:
1.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
2.患者死亡的,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,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,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
3.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六、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,需查阅、复印病案时,应提供:
1.公安、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;
2.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。
七、已封存病案,须在医疗鉴定部门或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提供查阅、复印。
八、我院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印相关的病案资料;收取复印费用;
注:1.近亲属包括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2.复印地点:门诊楼4楼病案室